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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能享有文集的著作权吗?《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简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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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能享有文集的著作权吗?

《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简而言之,图书出版,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实务中,汇编人的情况比较复杂,其外延比实际汇编者或主编者要宽。有一些大型文集的汇编工作,是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来加以选择编排的,在这种情况下,该汇编作品从主体上看构成法人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汇编人),享有著作权。在许多情况下,由于文集涉及的汇编人员较多,环节复杂,资金投入较大,汇编作品可能构成职务作品,具体主编者或汇编者的权利受到限制。在构成特殊职务作品的情况下,江苏图书出版审批,汇编者或主编者只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汇编单位享有,该汇编单位即法律上的汇编人。此外,实务中,出版社往往在与实际汇编人或主编者签订的协议中,约定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出版方,江苏图书出版稿费,在此情形下,实际参与汇编者或主编者通常不享有著作权。








在汇编作品不属于法人作品、特殊职务作品,出版方未与主编约定版权归属的情况下,主编作为汇编人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就该汇编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也享有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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