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哪家的经济合同律师好,经济合同律师,王利云律师(图)

· 郑州哪家的经济合同律师好,郑州哪个经济合同律师专业,郑州哪家的经济合同律师专业,经济合同律师
郑州哪家的经济合同律师好,经济合同律师,王利云律师(图)

关于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系争议最、大的问题。学界和少数实务界人士认为,目前没有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禁止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买卖行为,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且...


品牌
总量
包装
物流
交货

产品详情

关于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系争议最、大的问题。学界和少数实务界人士认为,目前没有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禁止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买卖行为,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且农村房屋及所占有的宅基地均未流出农村集体,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应当认定有效。实务界多数认为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由于违反了宅基地管理规定,郑州哪家的经济合同律师好,法律对宅基地的管理规定应当系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


我们注意到学界以及部分实务界的建议,为避免因诉讼导致不诚信行为的增加,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之一,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原则有效,其核心理由莫过于从体系解释角度来看,我国并未视土地房屋为一体,土地房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不同的不动产。且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不损害集体经济组织以及该组织内其他成员的利益。因为房屋的存续期间内,该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权本来已不能为该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成员享有,房屋所有人相应的享有使用权。在房屋灭失时,房屋所在的宅基地复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即农村房屋属私产,应注重其财产权流转的本质属性。方案之二,适当放宽认定合同效力比例,经济合同律师,通过技术化手段限制违背诚信的当事人主张返还财产,适当扩大出卖人对买受人的赔偿范围及比例。

我们认为,第1种方案从法律及理论上均属可行,但对现实民事审判实践冲击过大,需要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全国统一性司法解释予以解决。本文立足于第二种方案对相关案件处理提出建设性意见,理由主要是:农村房屋所占有的宅基地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与身份密不可分的保障性权利,农村房屋的转移必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应转移,而宅基地使用权享有的主体只能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因此,《指导意见》对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含向城镇居民)出售农村房屋的合同原则认定无效的观点在当前一段时间内仍应坚持,买受人具备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合同有效:(1)买受人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2)经该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有效决议等)的;(3)经有关部门批准落户的等。建议对《指导意见》第14条“非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但买受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出卖人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符合其他购买条件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中“且符合其他购买条件的”可予删除。

村民资格是成员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的直接依据。审判中应综合考虑户籍、生产生活状况、基本生活保障的来源等各种因素来确定买卖双方是否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至于村民资格取得的时间点,仅需在一审辩论终结之前取得即可。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建议

关于违反“一户一宅”规定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由于对《土地管理法》第62条“一户一宅”的规定性质认识有差异,各地法院判决缺乏统一性。我们认为,郑州哪个经济合同律师专业,应当承认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间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包括违反“一户一宅”规定的农村房屋买卖的效力。首先,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均未禁止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买卖宅基地房屋,《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关于一户一宅的规定仅仅是管理性强制规定,并非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其次,《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4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应当视为对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买卖房屋的间接依据。

我们注意到,国家对农村土地及房屋的确权颁证工作已经展开。现行的《房屋登记办法》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转移登记做如下规定:“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我们倾向于认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转让,郑州哪家的经济合同律师专业,不应附加须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条件,因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仍保留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未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而农村房屋原则上属于合法的私产,权利人应有权处分。


郑州哪个经济合同律师专业_经济合同律师_【王利云律师】由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提供。金博大律师事务所(www.wlyls.com)是河南 郑州 ,法律服务的翘楚,多年来,公司贯彻执行科学管理、创新发展、诚实守信的方针,很大限度的满足客户需求。在【王利云律师】领导携全体员工热情欢迎各界人士垂询洽谈,共创【王利云律师】更加美好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