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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安置房、“小产权房”、新农村建设中涉及的农村房屋买卖问题

在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过程中,集体土地上的拆迁、安置行为缺乏法律法规规范,耕地等自然资源浪费严重,工程管理建设手续不完善,房屋交易没有保障等问题严重。审判实践中,农村拆迁安置房、小产权房、新农村建设中涉及的农村房屋涉及面广,需要人民法院慎重对待。

我们认为,农村拆迁安置房系拆迁安置需要,经政府统一规划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小产权房、新农村建设中涉及的农村房屋主要针对在农村土地上(主要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向不特定公众销售的房屋。由于农村集体土地,合同律师,不论是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等带有社会保障性质,与集体成员资格密不可分。因此合同效力的认定原则上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并无区别。当然应当注意的是,郑州名声好的合同律师,经有关部门批准,统一规划建设的农村拆迁安置房建设可能涉及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的调整。如买卖双方原非同一集体经济经济组织,经调整后可能会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


房屋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但以下3种情形无效!


实践中房屋买卖纠纷时有发生。房屋买卖纠纷涉及到产权、价款、原承租户的利益等多种问题,但都离不开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问题。那么,究竟哪些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呢?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七种:


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产权未登记过户,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郑州好的合同律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故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价款,并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郑州著名的合同律师,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3、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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