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则第三十四条 在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实施前长期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消防工程师,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考核认定的办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
第三十五条 对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且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消防工程师考试,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其中,消防工程师资格,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可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
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活动中形成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应当由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第三十二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消防工程师称谓;(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三)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行为提出劝告,并向本级别注册审批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四)接受继续教育;(五)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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