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佰业商标代理公司可为申请人提供商标注册咨询→商标设计→商标检索→风险分析→网上申报→商标受理通知书→商标注册证→商标监测→商标续展等一条龙服务,著作权登记,为企业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保驾护航。
归属原则
著作权属于作者,著作权法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符合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3款规定情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合作作品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汇编作品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山东软件著作权登记代理商,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什么是合理使用、合理使用他人作品时是否需要付费吗及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有哪几种
合理使用是指为了扩大作品的广泛传播,在著作权法规定的某些情况下使用作品时,山东软件著作权登记号查询,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这是法律规定的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情况。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山东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上述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山东软件著作权登记代理商|【金佰业著作权登记】|著作权登记由郑州金佰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提供。山东软件著作权登记代理商|【金佰业著作权登记】|著作权登记是郑州金佰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www.jinbaiye.net)今年全新升级推出的,以上图片仅供参考,请您拨打本页面或图片上的联系电话,索取新的信息,联系人:孙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