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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郑东新区房产律师,出卖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无效。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郑东新区哪个房产律师好,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郑东新区哪个房产律师专业,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二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房产律师,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房开公司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的裁判规则

——⑴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⑵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①面积误差比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②面积误差比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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