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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能享有文集的著作权吗?

《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简而言之,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实务中,汇编人的情况比较复杂,其外延比实际汇编者或主编者要宽。有一些大型文集的汇编工作,是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来加以选择编排的,在这种情况下,该汇编作品从主体上看构成法人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汇编人),享有著作权。在许多情况下,由于文集涉及的汇编人员较多,环节复杂,资金投入较大,汇编作品可能构成职务作品,具体主编者或汇编者的权利受到限制。在构成特殊职务作品的情况下,汇编者或主编者只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汇编单位享有,东北图书出版工作室,该汇编单位即法律上的汇编人。此外,实务中,东北婴幼儿图书出版,出版社往往在与实际汇编人或主编者签订的协议中,约定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出版方,在此情形下,东北计算机图书出版,实际参与汇编者或主编者通常不享有著作权。








在汇编作品不属于法人作品、特殊职务作品,出版方未与主编约定版权归属的情况下,主编作为汇编人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就该汇编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也享有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什么是 “三审制”    

对于图书出版而言,审读书稿决定了作品的命运和出版社的成败,也影响作者的发展前途,有助于编辑提高编辑书稿的实务能力和保证书稿质量,关系重大。三级审稿制度是国家规定并长期实行的出版社内部审稿制度,是现行的审稿制度,三审制于出版管理而言是一种制度,于审读书稿而言是一种审稿方法。    所谓三审制,是指责任编辑(编审、副编审、编辑、助理编辑均可担任责任编辑)对书稿进行初审(一审),编辑室主任(副主任)或由出版社领导委托的编审、副编审进行复审(二审),社长或总编辑或者社领导委托的编审、副编审进行终审(三审)。三审制对各个审级都规定了具体的人物,在程序上交叉互补、递进制约,图书出版,既可以实现对书稿客观、公正评价,也可以避免由于编辑人员知识不足和工作疏忽造成的失误,有助于对书稿质量的严格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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