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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主要疑难问题

(一)违反“一户一宅”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仅从字面上来看,一户村民如果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当然违反法律规定,也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住宅又购买其他住户住宅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实践中,对违反“一户一宅”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部分判决认定合同无效。(2013)甬慈逍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指出“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我国土地法有特别规定,经济合同律师,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本案中,被告已合法拥有一处宅基地,且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符合拥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因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2010)汝民初字第761号判决亦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原告王朝现不具备分户条件。据此,原告王朝、被告孟新正买卖农村宅基地的行为违反了农村一户一宅的规定,被告孟新正将自己的宅院一处转让给王朝的口头合同为无效合同”。显然,上述两判决均将《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定性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当然也有法院认为《土地管理法》第62条1款关于一户一宅的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规定,违反“一户一宅”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如安徽省(2011)泾民一初字第00414号判决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郑州哪家的经济合同律师权威,“一户一宅”原则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如果将原有宅基地上住宅房屋出卖或者出租后,不能再行申请另处宅基地。相反上述法律条文中也间接肯定了村民出卖住房的行为,只是禁止卖房后再次申请宅基地。”



关于农村被撤并的小学、医疗站等公益设施对外出售纠纷处理

小学、医疗站等农村公益设施作为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其出售对象、出售程序受相应法律、政策限制。我们认为,鉴于法律、政策对此尚未明确规定,郑州哪家的经济合同律师便宜,为防止集体资产流失,郑州哪家的经济合同律师收费低,应审慎受理。集体资产处分遵循村民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相应程序,重在保障村民知情权、参与权、决定权,同时保证集体资产效益最、大化。现行《房屋登记办法》亦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至于有关决议,可依据规定按简单多数(超过50%)或按较大多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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