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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振豫律师师事务所带你解读医疗过错鉴定 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区别

1.性质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医学会组织的从医学角度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达医患纠纷官司找律师,并以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为结论的技术鉴定。司法鉴定是由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的,医患纠纷 律师事务所,从司法和医疗角度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以为案件的审理提供司法意见为目的。

2.范围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范围: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责任程度划分,必要时就患者是否需要进行后续诊治进行分析。司法鉴定的内容相对广泛,主要包括: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伤残等级、后续诊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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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诊,又称转医或转院,是指医疗预防机构根据本单位内患者的病情需要,医患纠纷律师咨询,将其转到另外的医疗预防机构继续诊疗或处理的一种医疗活动。如上所述,转诊诊治行为是为了使患者得到更好救助、延续生命、诊治疾病的一种行为,它不仅仅是患者通过某种交通工具在空间上的转移,由于在转诊的过程中也要有必要的诊治措施、维持生命措施以及看护措施(如心电监护、供氧、急救护理人员看护等一系列行为),郑州医患纠纷律师,因此转诊行为是一系列医疗行为的总和,属于医疗行为的范畴。转诊应当与一般医疗行为一样,受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的规制,并依法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然而转诊行为又与一般医疗行为不同,由于它将改变诊疗的主体、诊疗的客观条件,并且产生必要的时间和费用,所以应当属于一种“特殊的医疗行为”或者“特殊的诊疗方式”。因此,相较于一般的医疗行为,医疗机构在转诊过程中需要承担更为严格的“转诊义务”,如说明告知的义务、审慎的注意义务、安全及时的转诊转送义务等。在处理因转诊行为导致的患者损害纠纷中,一方面要适用一般的医学常识、诊疗护理规范等标准衡量转诊过错,另一方面也要对医疗机构特殊的转诊义务进行分析,看其是否履行了转诊行为的特殊法律义务,另外还要综合考虑医疗机构的免责或减责事由,综合认定医疗机构转诊时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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