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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在第51条作出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再来看一看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第2项前句亦明确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那么,处分共同共有财产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因此,针对情形五似乎可以得出初步结论:签名方签订合同,出卖夫妻共有的房屋因没有取得未签名对处分权的授权,所以合同是无效的。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我国实务界不承认物权行为,但我国民法沿承大陆法系债物二分体系,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这在法律制度设计上已有清晰体现,合同律师,如物权法第15条。同时,最、高法院明确承认此原则,在最、高法院编写组所编的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适用解答》 一书中,亦表达了这样的理解。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行为人是否有处分权不影响负担行为的效力,无处分权时只发生处分行为无效之效果。对于合同法第51条违背传统民法理论的做法,最、高法院在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以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均作了修正。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作出规定:出卖人多重买卖而买受人无法取得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为买卖合同有效,因此即使卖方在签订第二份买卖合同时对房屋已无处分权,买卖合同仍然有效。对此问题,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的更为明确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的观点认为:应当将合同法第51条作如下限缩解释:合同法第51条规定中 “处分”和 “合同”,仅指处分行为即标的物之物权的转移变更,而不包括负担行为即处分合同在内。”司法实务之中,法院亦已采纳无处分权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有效的观点。


在(2015)常民终字第867号判决中,法院认为:讼争房屋为可售性商品房,该房屋的买卖合同并不违反相关法律的效力性规定,虽然钱才庚为无处分权人,其与卢阿庚签订的涉案房屋买卖协议仍属合法有效。



房屋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但以下3种情形无效!


实践中房屋买卖纠纷时有发生。房屋买卖纠纷涉及到产权、价款、原承租户的利益等多种问题,但都离不开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问题。那么,究竟哪些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呢?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七种:


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产权未登记过户,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高新区合同律师费用是怎么收的,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故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价款,并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3、产权主体有问题,高新区资深合同律师,合同无效。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高新区哪个合同律师名气大,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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