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云律师(多图),上街权威的合同律师,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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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我们认为,上街名声好的合同律师

(1)由于现行法律及司法政策因素影响,上街著名的合同律师,在第1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后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同时为维护诚信原则及稳定社会秩序,在村民将农村房屋出售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后该买受人将该房屋再次转售予该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应否定原出卖人、后手出卖人的房屋返还请求权。

(2)我国法律并未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及无因性。连续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宣告无效,原出卖人并未丧失对房屋的所有权及宅基地的使用权。其可以基于《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请求原买受人返还财产,或基于物权返还请求权请求后手买受人返还房屋。但直接向后手买受人主张返还房屋的,应按占有(或善意占有或恶意占有)物返还确定相应的返还责任。认定原出卖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向原买受人主张返还的依据是:原买受人虽然并未现实占有房屋,但该未现实占有并不构成法律上的“不能返还”,从比较法的角度及我国其他处的立法来看,“不能返还”应采取限缩性解释,即仅指客观上不能返还,不包括主观上不能返还。


(3)后手买受人原则上不得依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向原出卖人主张返还赔偿损失,其仅可以依据占有人(或善意或恶意)主张相应义务,上街权威的合同律师,如改良费用(装饰装修)的偿还,善意占有人对非重大过失致房屋灭失不负责任。《合同法》第58条确定的返还请求、赔偿损失仍限于无效合同当事人之间,并不及于第三人。因此,我们倾向于认为原出卖人可以直接向后手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4)连环买卖合同均无效的情形,原则上应产生逐次依据《合同法》第58条行使返还、赔偿请求。



房屋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但以下3种情形无效!


实践中房屋买卖纠纷时有发生。房屋买卖纠纷涉及到产权、价款、原承租户的利益等多种问题,但都离不开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问题。那么,究竟哪些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呢?归纳起来,合同律师,主要有以下七种:


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产权未登记过户,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故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价款,并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3、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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