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时效无期限这个说法是错误的,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以案说法法定劳动合同期限知识如下:
案例:张某于2008年5月入职某物资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6月,张某从该公司离职,并于当月申请劳动仲裁,主张2008年6月至2011年6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最终,法院以张某的请求超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释法: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找劳动合同纠纷律师,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亦即本案中张某只能主张2008年6月至2009年5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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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是否都属法院受理范围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解答:
案例:王某起诉某科技公司,称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到法定年龄无法办理退休。最终,法院以王某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
释法: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郑州劳动合同纠纷律师,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应向劳动监察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劳动合同纠纷律师委托,该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2011年7月之后,用人单位未为农业户籍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亦应向上述机构主张补缴,劳动合同纠纷律师事务所,法院不再受理其关于损失赔偿的请求。此外,要求补正人事档案内容、要求办理退休手续、要求确认工龄等请求,亦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不应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