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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时效无期限这个说法是错误的,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以案说法法定劳动合同期限知识如下:

  案例:张某于2008年5月入职某物资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6月,张某从该公司离职,并于当月申请劳动仲裁,主张2008年6月至2011年6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最终,法院以张某的请求超时效为由,劳动仲裁律师费用,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释法: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亦即本案中张某只能主张2008年6月至2009年5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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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咨询一:我与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因单位我应聘到单位是负责一个拆迁的项目,但现在该项目因为种种原因暂停。故单位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这合理吗?可以获得多少赔偿?

  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回复:根据劳动法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咨询劳动仲裁律师费,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但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郑州劳动仲裁律师费,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高不超过十二年。

  问题咨询二:劳动者在应聘到一家用人单位时,有哪些知情权?

  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律师答复: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向劳动者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当然,用人单位也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大学应届毕业生提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从何时起算?

  律师答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在现实生活中争议和纠纷的发生。比如,即将毕业的在校大学生毕业前与用人单位提前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也只能从其正式上班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