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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之一杜仄声律师是中国律师界家族(企业)治理与财富管理领域的领军人物,其担任河南省省律协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杜昃声律师也是法学专家组成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是郑州市律师界的优秀人才。杜仄声律师研究与执业领域包括家族(企业)治理与财富管理;所有权结构与商业模式;公司治理与集团治理;投融资与并购重组。杜仄声律师主要理论成果包括:《家族信托:全球视野下的构建与运用》、《中国家族办公室:家族(企业)保护、管理与传承》、《资本的平衡》、《家族企业所有权:如何成为合格的股东》、《家族企业治理:家族与企业的平衡与繁荣》、《有限合伙制PE治理:LP与GP的博弈焦点》、《公司法律顾问服务指引:有形化、标准化、产品化的佳实践》、《公司法律顾问服务精要详解》等。


  企业并购前决策阶段的法律风险?主体风险

  简单看来,似乎并购法律关系涉及的主体往往是并购双方,然而并购双方的确定却并不那么简单。

  通常情况下,股权并购应该是股权的转让方、受让方,然而在并购实践活动中,股权并购很多则是由双方的实际控制人签署的,而且通常是先由实际控制人签署框架协议,逐步落实到细则性协议,才会由法律意义上的交易双方签署。

  那么,郑州公司法律师,在这一系列的交易合约中,专业公司法律师,如何安排各方的法律关系,既满足实践层面的需求,又满足法律效力要件,公司法律师一对一咨询,需要针对不同的并购案例予以合理安排。

  在交易主体安排中,还存在着目标公司的签约地位问题,仅从法律效力层面,似乎目标公司不应成为交易主体,但考虑到尽职调查的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并购失败或终止时责任承担主体扩大等方面,可以将目标公司作为交易合约的一方主体。

  不过在实践中,股权并购合同不与股东签署却仅与目标公司签署的“法律笑话”并非个例,某个法院领导甚至告诉笔者这种签约方法是他的资深庭长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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