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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连续工作满10年”?1、起算时间。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2、须工龄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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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连续工作满10年”?1、起算时间。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2、须工龄连续。此处强调在同一个用人单位工作的连续性,因此,如果在不同用人单位或同一个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存在中断的,即使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也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问题咨询一: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是否有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强制性安全标准的,该约定无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

问题咨询二: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按反诉还是抗辩处理?

  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费用,郑州买卖合同律师咨询,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其造成损害的,应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一般应属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发包人以此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费用的,对其质量抗辩不予支持,但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除外;发包人反诉或另行起诉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或者赔偿修复费用等实际损失的,按建设工程保修的相关规定处理。

  (2)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且未交付使用,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费用的,找买卖合同律师咨询,可以按抗辩处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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