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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在第51条作出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再来看一看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第2项前句亦明确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那么,处分共同共有财产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因此,针对情形五似乎可以得出初步结论:签名方签订合同,出卖夫妻共有的房屋因没有取得未签名对处分权的授权,所以合同是无效的。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我国实务界不承认物权行为,但我国民法沿承大陆法系债物二分体系,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这在法律制度设计上已有清晰体现,如物权法第15条。同时,最、高法院明确承认此原则,在最、高法院编写组所编的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适用解答》 一书中,亦表达了这样的理解。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行为人是否有处分权不影响负担行为的效力,上街合同纠纷律师费,无处分权时只发生处分行为无效之效果。对于合同法第51条违背传统民法理论的做法,最、高法院在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以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均作了修正。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作出规定:出卖人多重买卖而买受人无法取得标的物的,合同纠纷律师,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为买卖合同有效,因此即使卖方在签订第二份买卖合同时对房屋已无处分权,买卖合同仍然有效。对此问题,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的更为明确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的观点认为:应当将合同法第51条作如下限缩解释:合同法第51条规定中 “处分”和 “合同”,仅指处分行为即标的物之物权的转移变更,而不包括负担行为即处分合同在内。”司法实务之中,法院亦已采纳无处分权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有效的观点。


在(2015)常民终字第867号判决中,上街有名的合同纠纷律师,法院认为:讼争房屋为可售性商品房,该房屋的买卖合同并不违反相关法律的效力性规定,虽然钱才庚为无处分权人,其与卢阿庚签订的涉案房屋买卖协议仍属合法有效。



合同中涂改的部分是否有效力?

答:如单方对合同进行涂改,以改变了原有合同约定的,则改变的部分无效,维持原合同约定内容。合同签订之后,上街合同纠纷律师,任何一方想进行合同修改的,必须告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或在原合同相应条款作修改或补充,并在修改地方加盖双方公章(个人手印);若只有口头答应但没有对合同做修改或者没有在任何一处有修改变动的地方盖章(手印),视为无效,合同维持原有内容继续生效。


什么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有什么风险?

答: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实务合同关系中多存在格式条款,如出卖方的销售合同条款、出租人的租赁合同条款等。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易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如果企业利用制定格式条款的优势而将条款制定的极其不公平,使相对方无法保护权益的,很容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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